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约??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约、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汽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汽车下的受害者。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赞同,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缘由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成本与其他成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低于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汽车导致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别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七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导致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合维修、保养维护期间;(三)借助保险汽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员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用保险汽车;(五)保险汽车肇事逃逸;(六)驾驶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照或开车与驾照准开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是无有效驾照的状况下开车;3、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职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员用保险汽车;(八)保险汽车不具有效行驶证件;(九)保险汽车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汽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汽车拖带。第八条下列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与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减少引起的损失;(五)保险汽车失窃窃、打劫、抢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成本。责任限额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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