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用童工,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与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根据处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别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范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2、认定工伤的条件
四个条件包含: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需要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筹备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适当的或违法的目的没达到,这类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意料之外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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